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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人员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 阅览:0 次

市中区 卓长立(15-110) 2012-02-26

    当前,随着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家庭服务需求量也在与日俱增。如:我市有近二百万户城镇家庭,保守估计也有15%的家庭需要提供服务,这就需要30万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据2011年7月我市商务部门的统计数据,我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4.6万人,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但是,一方面有社会需求,一方面却难以稳定从业人员队伍。究其原因,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家政服务人员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是一个重要方面。诚如2011年6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中指出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导致家政企业留不住人的重要原因”。

    其实,家庭服务企业也有苦衷。这个行业本身就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微利行业,企业如果按照员工的方式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它所收取的管理费(中介费)并不够缴纳保险金。这种情况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在行业的长期发展得不到保障,后顾之忧无法解决,自然也就影响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稳定性。

    建议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聊城等一些地区的做法,对家庭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为从事家庭服务的城镇生活困难人员(包括办理了失业证、单亲、夫妻双方都下岗人员,需从事家政工作1年以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由家政服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按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企业缴纳部分由家政企业先行垫付,财政年底返还。


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2012000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济财办函[2012]25号)
    卓长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人员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目前,我市运行的五大保险中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这部分保险靠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缴纳统筹金两部分组成,市财政每年安排1.2亿元对这部分保险进行缺口补助,但主要运行方式是保险自行运转。另一类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类保险保障低收入群体参保,财政每年进行补助,根据济政发[2011]34号文件精神,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是每人每月60元,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也提高到每人24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企业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针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就业形式较为灵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自雇型”就业不同程度存在的特点,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3号)中规定:“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实行灵活缴费方式”。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出台了《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16号),不仅对传统就业形式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作出了规定,还针对家庭服务业用工形式多样性的实际,专门制定了非员工制人员灵活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妥善处理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为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家庭服务业)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市出台了《关于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济人社〔2010〕89号),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年,市财政局安排就业资金4000万元,对各类就业培训、社保补贴、企业吸纳补贴、灵活就业补贴、公益性岗位等进行补助,在家庭服务人员在人社部门就业办进行登记后,便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财政拨付的社保补贴,有效保障家庭服务人员的工作待遇。

    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业)招用办理了失业登记、经各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付后补的方式,由用人单位向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定额拨付用人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然后提出就业援助申请,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更好地促进财政事业的发展。

济南市财政局 2012-09-10



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2012000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济人社函[2012]9号)
    卓长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人员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关于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人员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在建议中,您主要反映了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针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就业形式较为灵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自雇型”就业不同程度存在的特点,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3号)中规定:“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实行灵活缴费方式”。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出台了《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16号),不仅对传统就业形式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作出了规定,还针对家庭服务业用工形式多样性的实际,专门制定了非员工制人员灵活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省、市对发展家庭服务业高度重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妥善处理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为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家庭服务业)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市出台了《关于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济人社〔2010〕89号),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业)招用办理了失业登记、经各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付后补的方式,由用人单位向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定额拨付用人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然后提出就业援助申请,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今后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调研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措施,将上级文件规定、外地市先进经验和我市工作实际相结合,建立健全具有本地特色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同时,不断扩大援助范围覆盖面,努力做到“政策落实无盲点,援助范围无死角”。二是加强政策宣传,采取不同形式,强化舆论引导,努力营造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成为扶持政策的知晓者、支持者和受益者。三是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的作用,逐步完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全市家庭服务业实现新的发展。

    再一次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使我们的工作更加精细、到位。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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