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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天桥区城建税分享比例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 阅览:0 次

天桥区 戚桂民(15-207) 2012-02-26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依据流转税征收的附征税种,专项用于城市建设。2004年我市实行“税收属地管理,主体税种两级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时,城建税以各县区城建税原体制范围收入占新体制范围收入的比重作为分享比例,实行一县(市)区一率与市分享,市给天桥区确定的分享比例是52.13%。

    天桥区做为济南市老工业区,受地理位置和全市城市发展总体布局影响,市级对天桥城市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历史欠账大,特别是原北园地区(现北园、泺口、药山街道办事处)的城市建设一直靠区级投入,城市基础设施非常薄弱。虽然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天桥区委、区政府倾全力之力,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人居环境,甩掉了“脏乱差”的帽子,但与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中心城区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城建税分享办法,2011年天桥区实现城建税收入11547万元,分享后实际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财力6019万元,与当年实际投入12300万元相比,缺口6280多万元。为弥补市级以上对天桥城市建设投入不足的历史欠账,促进各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均衡发展,建议市政府提高天桥区城建税分享比例,区级按100%分享。


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201200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济财办函[2012]27号)
    戚桂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提高天桥区城建税分享比例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城建税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从目前我市的事权划分看,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以及长清区(商河县为省直管县,市不参与分享其收入)承担了本辖区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职责;市内四区以及历城区、高新区区域内,城市公交、供水、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城市防洪、城市主要道路等公共公益事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投入基本由市本级承担,城市绿化、城市环境卫生等养护管理由市区两级承担。2004年财政体制改革时所确定的城建税分享实行“一县(市区)一率”的办法,主要是基于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城建税的专项用途以及维护各县(市区)既得利益而确定的。应该说,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城建税分享比例基本反映了上述原则及其财力情况。

    随着城区人口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群众需求的提高,要求加快对公共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由于市级财力规模偏小、收支矛盾突出,市级统筹财力中仅能够安排很少部分用于公共公益事业支出,城建税等专项收入主要用于公共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维护支出,建设资金的投入主要依靠融资贷款, 2009年以来的市级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93%以上用于了公交、供水、污水管网、热源管网、生活垃圾处理等公共公益项目建设。同时,市级债务负担非常重,偿债压力非常大,截止2011年底,市级政府债务余额585亿元,2012年需偿还债务本息142亿元。总体上,市区两级都面临着财政实力不强、历史欠账较多、资金缺口较大、收支矛盾突出的问题。

    自2004年执行新的财政体制以来,涉及财政体制调整完善方面内容主要包括了调整车船税收入分配办法,六区公安分局上划,制定了保障性、激励性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办法等,基本涉及了全市各县区。城建税分享办法是现行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事权没有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对城建税分享办法调整条件尚不成熟;另外,涉及财政体制任何一项内容的变化和调整,都需要全盘考虑、统筹设计,切实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不宜对某一个县(市区)体制进行单独调整。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对天桥城市建设投入不足、欠账较多的问题,市财政局将立足自身职能,在城建计划安排上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天桥区的投入力度,促进城区建设的均衡协调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更好地促进财政事业的发展。

济南市财政局 201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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